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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方式及学习时间是怎样认定的?

1)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A.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B.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C.参加远程教育;

D.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E.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2)根据我省《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等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登记:

A.培训进修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包括各类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出国学习、远程教育及其他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按实际学时登记,不超过8学时/天。

B.自学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自学考试、在职学历教育,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确定具体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登记。

C.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可折算学时。成果类,包括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论文著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每项(篇、本)计10学时,折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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