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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背评审政策的单位、部门如何处理?

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给予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不该评聘而被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律予以取消。

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程序、手续,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和纪律的评委会如何处理?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委,违反有关规定和评审纪律,搞不正当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批准组建评委会的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撤销其评委会委员资格,以后不准其再参加评审委员会。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