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分类
如何挑选、管理专家?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具有本职称系列(专业)或者相近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能按要求参加评审会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四)同时评审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或者单独组建的正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单独组建的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3;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2/3;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评委会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当占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1/3以上。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且不能为3的倍数。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1-3名。按职称系列组建的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应当为: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初级评委会不少于7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组建评委会的人数,按管理权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


评审要求